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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說鄉下比較保守

但我覺得這一點都不對

未成年跟人家到處睡的人很多,十二歲就結婚的人也有

懵懵懂懂性愛,懵懵懂懂的自以為是,情理「法」,法律在鄉下排在最後



法律卻成為少女殺人的凶器


故事是這樣的

有個14歲的蹺家少女

少女認識了一個剛出社會的年輕人

於是兩情相悅的在一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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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女因為蹺家住在男友家

其實都是在同鄉,少女的家庭也知道她這個男朋友也沒阻止

當然他們該發生的事情都發生了,就算這行為不適合未成年,未成年還是會發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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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女沒有去上課也不想回原本的家

就這樣待在男朋友家,過著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的日子



有天男友的媽媽說(妳住我家我不反對啦可是你可以幫我做家事嗎?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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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道為什麼的

少女一氣之下跑到了警局,說她男朋友強姦她

少女還自己去做了體檢,證明自己已經不是處女了



就這樣老實的男朋友就這樣被收押了

男朋友很害怕,照電視上的說法,跟一些朋友們收到的資訊,

 

如果是性侵入獄會被裡頭的輪流雞姦,對生殖器做種種酷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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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朋友太過驚恐,便無知的自殺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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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
第 227 條 (對未成年人犯性交或猥褻罪)


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
非告訴乃論罪(意指...少女只需要報警,國家就會幫少女告)



而這名少女現在因該已經成年了,不知道這少女還是不是在各處過著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的日子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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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汪鳩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